河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档案及其复制件需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档案或者复制件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