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