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档案馆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捐献。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