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规范处置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