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保管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国家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