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