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本省各时期社会历史面貌和革命、建设、改革发展过程的;

(五)反映本省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档案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