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应归档材料,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设备仪器、产品等方面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照规定进行档案验收、鉴定,并向有关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