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