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专家型、应用型档案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档案人才队伍。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队伍建设,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为其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