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

(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明确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制定档案分类方案,指导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便于档案开发利用;

(五)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

(六)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