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级组织(社区)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村级(社区)各类档案,建立档案查阅制度,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编写村史村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