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

(二)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和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