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慈善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慈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