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慈善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机场、公园、商场、景区、文化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金融、审计、评估、鉴定、公证、法律服务等机构,为捐赠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等提供专业服务,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