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慈善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管理费用、募捐起止时间等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定向募捐项目剩余财产管理、保值增值服务等情况应当适时反馈捐赠人。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开展定向募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