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慈善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为特定受益人、特定用途、特定领域实施定向捐赠的,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定向捐赠不得附加或者变相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