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

(二)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经营性活动所得用于捐赠的具体比例或者金额、用途以及履行时限等;

(三)对外宣传应当符合捐赠协议的约定,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四)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