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该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包括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分担、管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并监督项目实施,评估项目成效,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