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与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合作,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居住小区等场所设立募捐箱、公布募捐码,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慈善组织的名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号、联系方式、项目介绍、募捐信息及其项目实施进展查询方法等相关内容。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开展捐赠。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