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据交易场所第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数据交易场所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交易场所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行业秩序,履行行业风险处置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