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税务、科技、网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