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研究决定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支持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