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据权益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依法保护数据流通交易主体在数据流通交易活动中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合法权益,以及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数据流通交易主体包括参与数据流通交易的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