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依法依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实行市场自主定价。

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实行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实行有条件有偿使用。

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