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开展价格认定。

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进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