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统称提出机关)申请,对各类纪检监察、刑事、行政等案件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物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