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第九条有效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制种合同范本,引导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与农户、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规范的制种合同。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