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创新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经营机制,推广“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产业化联合体经营方式,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民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或土地集体流转等方式,将农民分散经营的承包地连片集中,建设稳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