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第十条有效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诚信档案,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种子质量、合同履行等内容。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