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第七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协调、指导种子生产基地土地流转工作,通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规范土地流转,保障种子生产基地稳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