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种子法律法规的行为。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