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第四条有效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种子追溯体系,保障种子质量安全,支持和鼓励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为生产企业和基地农户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公共服务。州、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