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第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实施培育、繁殖、推广一体化工程,整合优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资源,形成全产业链发展的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并相对固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