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基地建设、品牌建设、扶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