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负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