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建立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