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参加种子行业协会。

鼓励种子行业协会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按年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种子行业协会应当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