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风筝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创新力度,推动传统技艺与现代科技有机融合,培育具有创新带动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发展风筝文化产业新质生产力。

支持风筝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业整合,推动风筝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