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风筝生产企业集中地吸引配套产业,延伸风筝产业链,完善风筝产业体系,健全公共服务配套功能,推动形成风筝文化产业聚集区。

鼓励通过成立合作社、发展产业联盟等方式,加强产业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风筝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