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相关产业基金、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风筝文化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筝企业融资增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惠利率和降低担保费率等方式,为风筝企业提供多元化、差异化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
探索风筝文化产业数据要素资产化,挖掘风筝文化产业数据资产,激活数据资源,为风筝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