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公众参与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群众性风筝放飞场地,科学安排风筝文化活动,并加强管理和维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绿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场所,为公众放飞风筝提供便利。

放飞场地管理单位应当维护风筝放飞秩序,在显著位置公示放飞的时段、区域、人群规模、风筝规格和安全提示等要求。放飞者应当遵守风筝放飞场地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