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四十一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论证,采取退围还海、退养还滩、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等措施,因地制宜对受损的滨海湿地进行恢复修复和综合整治,逐步修复或者改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维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经依法批准的涉海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