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四十条有效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省级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海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省级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