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湿地分布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人文元素、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研学、休闲、游憩、康养等活动,其配套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避免或者减少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在湿地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的,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承载能力和湿地资源监测结果,合理确定景区内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