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省级重要湿地范围内开展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在一般湿地范围内从事农业、渔业、畜牧、旅游、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利用规模,严格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避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