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科学知识普及、现场教学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各类湿地科普馆、展览馆、宣教馆等,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和支持大中小学生走进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自然教育,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