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在省级重要湿地范围内开展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
在一般湿地范围内从事农业、渔业、畜牧、旅游、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利用规模,严格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避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