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对其他不具备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条件的湿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建设方案,征求当地居民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组织评估论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