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河流、湖泊、海域等湿地保护需要,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落实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